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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工資薪金計算

  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台中粗工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資料: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話,不征收營業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2、按勞務報酬計算

  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條件,屬於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稅,同時需要取得發票。勞務報酬個稅計算公式如下:簽勞務合同的話,800以內不用扣稅,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實行加成征收。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5萬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稅率繳納;超過5萬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稅率繳納。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二、臨時工工資相關規定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高雄臨時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台中臨時工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無論什麼用工方式,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按照最低工資標准來執行。

  《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指出,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台中人力派遣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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