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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作時間不同。標准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高雄臨時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准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台北臨時工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新北臨時工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台北人力派遣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台北粗工保險。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餘可以不用繳納。

  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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